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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认真做好《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7-21 【字号:大 中 小】

泉规〔2015〕111号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认真做好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晋江市城乡规划局、南安市城乡规划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宣工作的通知》(闽建办风景〔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按要求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相关培训认真学习《条例》,通过各媒体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并于7月25日前将《条例》的宣贯工作和学习情况报送我局,以便我局汇总上报省厅。

联系人:董毓莎  联系电话:22177515  传真:22177531

电子邮箱:ghjfzk@sina.com。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福建

   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宣工作的通知》(闽建办风景

   〔2015〕3号)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