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规〔2015〕139号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转发关于坚决制止异地 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晋江市、南安市城乡规划局,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为制止和打击异地迁建传统建筑、盗卖传统建筑构件等行为,有效保护省内传统建筑及其构件,避免传统建筑遭受破坏,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的紧急通知》(闽建村〔2015〕1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认真把好传统建筑的规划审查关,加大对我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力度,切实做好其中传统建筑以及经普查审定的历史特色建筑的保护工作。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的紧急通知(闽建村〔2015〕17号)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8月27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 依法打击盗卖构件的紧急通知
闽建村〔2015〕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公安局: 近年来异地迁建传统建筑、盗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现象日趋严重,不少传统建筑遭到破坏,为制止和打击这些破坏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的紧急通知》(建村〔2015〕9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紧认定公布第一批传统建筑名录。一是认定传统建筑名录。2014年省住建厅委托厦门大学等5所高校对全省900多个乡镇驻地和街道传统建筑(含历史建筑和特色建筑)进行了普查。目前普查成果已发往各地,各地要认真对照《关于开展历史建筑、特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通知》(闽建规〔2014〕1号)要求,抓紧对普查成果进行核实审定,经市县政府研究后报省住建厅。二是建立传统建筑电子和纸质档案。各地要根据调查材料,将传统建筑产权、建成年代、形制结构、保持现状等房屋信息及照片,建立传统建筑电子和纸质档案。三是实施挂牌保护。各县(市、区)要统一制作传统建筑保护标志牌,展示传统建筑名称、简要介绍等信息,在传统建筑显要处挂出。四是汇总上报名录。各设区市要汇总本地区传统建筑名录和档案数据,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省住建厅。 二、尽快开展第二批传统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调查。各地要将传统建筑调查从城镇拓展延伸到村庄,对村庄中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历史风貌区进行全面普查。今年省厅将继续委托厦门大学等5所高校,先开展龙岩、三明、南平地区村庄普查。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住建部门要成立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制定调查工作方案,在我厅明确分配调查任务后,尽快与委托调查高校联系对接,部署开展调查工作。二是有序推进调查工作,要按照《关于开展历史建筑、特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通知》(闽建规〔2014〕1号)要求,配合调查高校对辖区内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民宅、祠堂、庙宇、牌坊、书院、名人故居等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普查,并填报历史建筑、特色建筑调查表。设区市住建部门要汇总调查结果,于2015年12月底前上报省住建厅。三是确保调查质量,要认真学习国家部局和省直有关单位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调查对象,准确把握调查内容,成立调查质量检查小组,审核和验收调查成果,保证调查质量。 三、加强传统建筑保护管理。一是签订保护责任书。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与传统建筑所有权人签订保护责任书(保护责任书见附件2),明确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毁传统建筑。二是加强交易管理。非国有传统建筑发生交易时,应整体交易,严禁对传统建筑拆分交易和在交易过程中拆卖构件。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对每一笔交易进行登记,完整记录交易双方、交易传统建筑相关信息(交易记录表见附件3),并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三是加强传统村落中传统建筑保护。国家、省、市、县四级传统村落中,相对集中成片分布着大量传统建筑,应予以重点保护。因拆除传统村落中传统建筑,严重破坏村落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的传统村落,属于省级的,将由省住建厅、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评估确认后,撤销其省级传统村落称号,并对其所在的市、县住建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属于市、县级的,将责成相关市、县住建、财政等部门组织当地专家分析评估确认后,撤销其市、县级传统村落称号,并对其所在的市、县住建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四、建立应追回的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名录。各地住建部门要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对传统建筑保护情况进行评估,一旦发现传统建筑异地迁建情况,及时报请当地政府追回,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建立省级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名录(名录见附件4),实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公布追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发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力量,利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方式,宣传报道相关法律政策,主动曝光擅自异地迁建、拆损构件、盗卖构件等各类破坏行为,跟踪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增强社会关注度,提高群众保护意识。省住建厅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和举报网站专栏,各市县住建部门也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和举报网站专栏,接受社会群众提供举报线索。 六、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县(市、区)住建、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掌握本地传统建筑异地搬迁、构件盗卖等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为建立应追回的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名录提供依据,并做好迎接国家有关部局专项督查前期准备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举报电话:0591-87610756 举报信箱:fjctclbh@sina.com 举报网址:福建建设信息网 工作联系人 村镇建设处:金纯真 0591-87576302 城乡规划处:陈雪依 0591-87811803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的紧急通知》(建村〔2015〕90号) 2.传统建筑保护责任书 3.非国有传统建筑交易记录表 4.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名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公安厅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 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 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
建村〔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直辖市建委(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北京市农委: 传统建筑是民族生存智慧、建造技艺、社会伦理和审美意识等中华文明成果的集中载体,是难以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但是,近年来异地迁建传统建筑、盗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现象日趋严重,不少传统建筑遭到破坏,为制止和打击这些破坏行为,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传统建筑调查建档和挂牌保护 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民宅、祠堂、庙宇、牌坊、书院、名人故居等建筑,包括中国传统村落中列入规划保护对象的建筑,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建筑构件是建筑结构和装饰的组成部分,含梁、柱、门窗、砖木石雕件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传统建筑调查、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制定传统建筑认定标准,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组织调查传统建筑产权、建成年代、形制结构、保存现状等房屋信息以及构件信息,拍摄对应照片并编号;根据省级制定的传统建筑认定标准,对调查的传统建筑进行认定,并建立认定传统建筑档案;对认定传统建筑实施挂牌保护,制作标牌在显要处挂出。传统建筑调查可参考传统村落普查、传统民居调查等现有资料,如已有资料不符合建档要求,应重新组织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16年6月底前汇总本地区认定传统建筑名录和档案数据(附电子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禁止擅自拆除和异地迁建传统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认定传统建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认定传统建筑所有权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拆除传统建筑。因拆除传统村落中认定传统建筑,严重破坏村落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撤销认定传统建筑所在村落的中国传统村落等称号。在中国传统村落中拆除认定传统建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其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认定传统建筑应实施原址保护,不得实施异地迁建。认定传统建筑异地迁建的,迁出地所在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追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应追回的异地迁建认定传统建筑名录,定期公布追缴信息,信息共享。迁入地所在的县级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所迁入的认定传统建筑办理各类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所迁入的认定传统建筑办理不动产证书、产权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异地迁建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责令停工,任何单位不得纵容异地迁建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制止异地迁建不作为并违规办理各类规划、施工许可以及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的单位进行公开通报。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异地迁移认定传统建筑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后,实施就近迁移保护。 三、加强传统建筑交易管理 国有的认定传统建筑所有权不得买卖。非国有的认定传统建筑所有权可以交易,但不得进行搬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真实、完整记录每一笔非国有的认定传统建筑交易行为,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房屋产权变更和双方的信息。对擅自拆卖认定传统建筑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各级公安部门加大对盗窃认定传统建筑和构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 四、做好群防群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应加强对认定传统建筑的日常巡查,有条件的应指导、督促认定传统建筑所有单位、个人落实相应的安防措施。要引导公益热心人士义务参与认定传统建筑的日常看护,探索发起认定传统建筑一对一监护的志愿者保护等行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接受群众提供认定传统建筑异地迁建、偷盗等举报线索。动员志愿者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体积极举报破坏行为,鼓励媒体主动曝光。 五、开展专项督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将联合开展打击和制止认定传统建筑异地搬迁和盗卖等行为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中国传统村落中违规实施异地搬迁的行为,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地防范机制的建立及有效性等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自查,掌握认定传统建筑异地搬迁、构件盗卖等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5年6月19日
附件2
传统建筑保护责任书
所有权人位于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建筑,经调查被认定为传统建筑。为了更好的保护传统建筑,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的紧急通知》(建村〔2015〕90号)要求,该传统建筑所有权人应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负责该传统建筑保养、防火、防蚁、防盗等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传统建筑安全,不得擅自拆除、损毁、迁建、改造该传统建筑或拆卖建筑构件。对该传统建筑进行修缮时,应先向监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主动协助监管部门建立该传统建筑档案信息,悬挂传统建筑保护标志牌,并看管维护好标志牌。
监管部门: 保护责任人:
2015年 月 日
附件3 非国有传统建筑交易记录表
附件4 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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