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规〔2017〕102号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 第一批省级历史风貌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晋江市城乡规划局、南安市城乡规划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第一批省级历史风貌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建规函〔2017〕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申报认定的相关工作。请各申报地区以市、县人民政府名义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1式2份)分别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原则上每个县(市)要有一条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风貌区。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6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厅 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第一批 省级历史风貌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建规函〔2017〕80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规划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局,福州市名城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切实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决定开展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第一批省级历史风貌区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县城区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 1.保留着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2.构成的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应当具有真实性; 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一公顷; 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空间格局、景观风貌、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总用地标准的,区内保留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比例低于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百分之五十,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风貌特色基本与原有特色风貌协调一致的,可以申报公布为历史风貌区。 二、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由历史文化街区或风貌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文件。 (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说明申报街区或风貌区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规模、交通条件、历史沿革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状况等; 2.历史文化街区或风貌区价值评估。内容包括对街区或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认定的分析,对街区或风貌区格局和风貌特色、历史街巷空间特色等的现状评估分析; 3.历史文化街区或风貌区可持续性评估。内容包括保护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经济活力、街区环境的评估以及居民基本的诉求和意愿调查; 4.历史文化街区或风貌区保护范围说明及相应图纸; 5.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6.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三)《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基础数据表》、《省级历史风貌区申报表》、《省级历史风貌区基础数据表》(见附件1、2、3、4)。 (四)能够反映街区或风貌区传统街巷格局、道路、建筑、环境风貌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基础数据表相对应的照片集。 (五)电子光盘。含1至4项内容,文本文件使用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g格式。 四、申报时间 请拟申报地区以市、县人民政府名义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1式2份)分别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 五、申报要求 (一)各设区市规划局(名城委)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县(市)在前期普查的基础上积极申报,将符合条件的街区或风貌区按程序上报审定公布,原则上每个县(市)要有一条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风貌区。 (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有两条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省历史文化名城要有一条以上历史文化街区,还未报送省政府公布的,本批必须上报审定公布。 (三)符合条件而未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将向该街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将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省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 省住建厅:曾建忠,0591-87615030,13313982552 省文化厅:林小燕,0591-87117109,1376381769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厅 2017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