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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
事项编号 350500126-JD-004
事项名称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承诺期限 未设置期限
法定期限 未设置期限
受理地址 泉州市行政中心二期D幢6楼
办理机关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 22177515
监督电话 22177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