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
事项编号 |
350500126-JD-004 |
事项名称 |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 |
事项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承诺期限 |
未设置期限 |
法定期限 |
未设置期限 |
受理地址 |
泉州市行政中心二期D幢6楼 |
办理机关 |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 |
联系电话 |
22177515 |
监督电话 |
22177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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