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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丙级规划资质初审
发布时间: 2013-09-27 【字号:
办事内容 流程图

审批事项:

乙级、丙级规划资质初审

审批服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

审批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4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12条、第13条、第17条;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审批办理环节:

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经办审查(3个工作日)—审核(3个工作日)—签发(2个工作日)—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报表原件五份,电子文档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2.  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一份;

6.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一份;

8.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省注册受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复印件一份;

9.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一份,主要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原件一份;

10.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其中军队或高校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11.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租(借)方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一份;

12. 申请乙级资质应提供设计单位业绩证明复印件一份。

注: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A3纸)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应签名),并携带原件备核。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的时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申请人法律权利及申述途径:

1、申请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按《行政许可法》要求应告知,如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应按要求进行听证。

2、当事人如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向福建省住建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窗口单位:

城乡规划局 

窗口电话:

22132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