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2.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经批准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5.根据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及单体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划技术论证会纪要修改意见修改后,由资质等级相当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施图纸原件二份,电子文件一份;
6.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出具的《容积率面积测算报告》原件一份(商业、商住的提供);
7.核发许可证前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凭证,涉及减灾防灾管理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一份;
8. 被高层建筑遮挡的国家规范中有建筑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即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及在其周边(东、西、南侧)对其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高层建筑需提供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原件一份,高层建筑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民用建筑;
9. 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合同复印件一份。
注: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或A3纸)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应签名),并携带原件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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