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2.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设计文本、图纸原件四份(需举行专家技术论证的图纸原件八份),电子光盘一份;(设计文本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建设部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设计图纸应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具体说明见下备注;
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一份,(如建筑面积超过2万㎡的公建项目和建筑面积超过5万㎡的居住类项目及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项目需组织进行交通影响专项论证);
6.被高层建筑遮挡的国家规范中有建筑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即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及在其周边(东、西、南侧)对其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高层建筑需提供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原件一份,高层建筑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民用建筑。
注:①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或A3纸)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应签名),并携带原件备核。②设计文本应包含:1、设计说明(应包括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材质、色彩说明);2、区位图;3、建筑总平面图(1:500蓝图);4、综合管线总平面图(1:500);5、绿化设计总平面图(1:500);6、日照分析图;7、各单体一层平面总拼图(1:500);8、场地竖向规划图(1:500);9、各建筑单体的各层平面图(1:200);10、各建筑单体的各朝向立面图(1:200);11、两个以上具有对比性的立面设计方案彩色效果图(提供的彩色效果图应能完整的反映项目的建筑外观效果);12、重要立面与周边建筑立面关系彩色效果图(应真实体现周边现状建筑),规划上有景观视廊要求的,应提供视线分析图;13、剖面图(1:100);14、涉及保护建筑或设施的,应提供保护建筑视线分析图; 15、设计方案修改后再次送审所需的文件、图纸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前次审核意见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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