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规〔2016〕158号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惩戒机制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争取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尝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我局审批管理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责任单位:办公室、审批科、信息中心)
二、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律不予受理审批。(责任单位:审批科、用地科、洛江分局、台商分局)
三、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房屋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律不予受理审批。(责任单位:审批科、用地科、各分局)
四、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单位:办公室)
五、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
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办公室)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