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规〔2016〕145号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修订《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2011年版增补稿)》有关绿地面积
计算规则相关条款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响应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建筑物加大垂直绿化的建设,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增补稿)》附录 3“计算规则”第五部分“绿地面积计算”中第3条规定修改如下:
地上建筑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措施,其建筑屋顶、墙体的结构、承载等按绿化要求进行设计,其绿化面积按以下要求折算计入项目绿地指标。
1)建筑高度不大于16米的建筑屋顶绿化,按其绿化面积的30%折算计入项目绿地指标;
2)建筑高度大于16米的建筑屋顶绿化,按其绿化面积的20%折算计入项目绿地指标。
3)种植垂直绿化的项目,按其垂直绿化面积的15%折算,计入项目绿地指标;且折算后的绿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绿地面积的8%。
以上规定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