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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QZ00118-0202-2016-00021
发布机构: 泉州市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16-11-30
备注/文号: 泉规〔2016〕176号 内容概述:
附  件: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运行流程图汇总(2016年版).doc(下载后请将后缀名改为.rar)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30 【字号:

泉规2016176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

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分局、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61130

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

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开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到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实现新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201626号)要求,结合我市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的工作部署,拟定本方案,请各相关单位根据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按照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抓住要害,攻坚克难,协同推进,整体联动,力破中梗阻,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规划审批的提速增效,全面梳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调整和完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注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工作,加强审批服务窗口队伍建设,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度、帮扶挂钩协调制度和会商会审制度,逐步推行 互联网+行政审批服务模式,强化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工作责任心,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提高规划审批服务工作效能。

三、实施办法

(一)以“三大清单”为依据,规范权力运行

按照省、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单位责任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审批工作实际,我局的职能权力清单内容分为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具体清单如下:

行政许可(29项)

1.   建筑类《选址意见书》核发

2.   市政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一般情况)

3.   市政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复杂情况)

4.   《选址意见书》延期

5.   建筑类出让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6.   建筑类划拨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7.   市政工程出让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8.   市政工程划拨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10.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11.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一般情况)

12.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复杂情况)

13.    建筑类《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14.    市政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1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1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17.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18.    古城区个人建房(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19.    非古城区个人建房(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

20.    建筑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审查

21.    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审查

22.    建筑类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

 图)的修改

23.    市政工程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

面图)的修改

24.    占用城市用地、空间和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户外广告

规划定点核准

25.    建筑类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26.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27.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审核

28.    规划条件变更

29.    乙级、丙级规划资质初审

公共服务(18项)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2.   增画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历年及本年度)

3.   补画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4.   建筑类建设项目基础工程验线

5.   建筑类建设项目上部工程验线

6.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础工程验线

7.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上部工程验线

8.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

9.   规划指标计算与复核

10.    规划竣工测绘

11.    用地红线放样

12.    控制点测量

13.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调阅、咨询、出图服务

14.    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5.    组织泉州市城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竞赛

16.    测绘与地理信息数据转换与应用服务

17.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初审

18.    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责任科室: 审批科、各分局

相关科室: 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精简申报材料,促进审批服务便民高效。

根据《泉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泉州市审改办关于开展审批服务申报材料“瘦身”工作的通知》(泉效办〔201516号)精神,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无兜底性条款,共精简20条申报材料涉及14个审批事项,做到凡是我局出具的文件、资料,不再要求业主提供。按照合法、合理、便民、高效原则,减少以下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

1)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经批准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被高层建筑遮挡的国家规范中有建筑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即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及在其周边(东、西、南侧)对其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高层建筑需提供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原件一份,高层建筑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民用建筑。

2)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一般情况):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审查报告书原件。

3)古城区个人建房(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工程基础工程验线表。

   4)非古城区个人建房(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工程基础工程验线表。

   5)建筑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审查:被高层建筑遮挡的国家规范中有建筑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即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及在其周边(东、西、南侧)对其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高层建筑需提供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原件一份,高层建筑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民用建筑。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如建筑面积超过2的公建项目和建筑面积超过5的居住类项目及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需提供交通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6)建筑类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的修改: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如建筑面积超过2的公建项目和建筑面积超过5的居住类项目及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需提供交通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7)乙级、丙级规划资质初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其中军队或高校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租(借)方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申请乙级资质应提供设计单位业绩证明复印件。

   8)增画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历年及本年度):规划局审批的用地红线图原件。

   9)补画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10)建筑类建设项目基础工程验线:经审批的建筑单体总平面布置图、一、二层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纸复印件。

   11)建筑类建设项目上部工程验线:经审批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纸复印件。经审批的建施图纸复印件、电子文件。

   12)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础工程验线:经审批的市政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纸复印件。

   13)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上部工程验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上部工程验线。经审批的建施图纸复印件、电子文件。

   14)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档)。

责任科室: 审批科、各分局

相关科室: 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2.调整和完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20164号)有关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程序要求,对照原保留的公共服务事项,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将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的城市(县)总体规划的审核、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核、省部级重点镇和省、市级试点村(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各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专业规划审核(包括园林绿化、城雕、环卫、供水、供电、电讯、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抗震、人防、城市地下空间、消防、环保等)等五项审核转报类改为“政府内部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将不再受理此五项内容,由相关科室按政府内部审批程序审核与呈报。

责任科室: 审批科

相关科室: 各相关科室、分局、直属单位

3.贯彻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机制。

为落实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总体要求,着力构建项目全覆盖、审批全流程、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依责监管、全程监察。我局按照省部属要求已将我局非涉密投资项目相关的所有审批事项纳入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确保平台下无审批。并且做到严格执行赋码制度,对非涉密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供统一代码办理才能给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责任科室: 审批科、各分局

相关科室: 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4.扎实推进市级投资项目可研、核准阶段并联审批工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闽政〔201615号)和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加快推进市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确定将开展市级投资项目可研、核准阶段实施并联审批,以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实行“一并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机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在窗口专设并联审批受理专窗,实行“一窗式”服务模式。涉及规划审批事项为《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红线图》,我局参加中心的并联审批由审批科统一牵头,各相关科室、分局积极配合,严格按程序、时间节点和审批时限完成项目的审批工作。

责任科室: 审批科

相关科室: 各相关科室、各分局

(三)不断深化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1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中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最新规范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时更新《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有关技术指标的管理要求进行量化和细化,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如规定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建筑工程日照分析的具体参数要求和计算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国家部颁软件进行计算、复核;规定和细化规划条件核实有关技术指标的合理误差范围。通过对于指标计算规则的明确,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服务中的相关技术指标的管理工作,减小和避免自由裁量空间

责任科室: 总工办

相关科室: 各相关科室、各分局、直属单位

2.严格规范规划条件的管理工作。

把城市设计理念贯彻到规划管理的全过程,从规划管理的前端环节入手,在单元控规基础上,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地块图则等,细化量化规划控制指标。下达规划条件和具体建设项目审查时,要按照强制性和指导性条款进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土地一经出让或划拨,受让人(工业用地除外)不得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条款;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调整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多层容积率2.0以下,高层容积率2.5以下进行控制,按简化程序的原则给予支持。

责任科室: 用地科、市政科

相关科室: 各相关科室、各分局

3精减技术审查环节,建立专家和公众评审机制。一是为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的要求,今后除城市重要景观地段外,我局将不再开展建筑立面专项技术审查与论证,充分尊重与发挥建筑设计人员的创造性;除城市重要的交通控制点、交通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外,不再单独组织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论证。同时,我局试行《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分离工作制度》,将总平布局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和建筑立面审查整合成一个审查环节,即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概念性技术审查;二是在探索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的基础上,按照《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要求,依托局总工程师办公室、规划设计研究院和规划勘测研究院三个下属单位组合了“规划技术性综合审查服务中心”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将技术审查过程纳入中心的监控系统;三是为进一步做好规划审查工作,在现有从省、市专家库抽调3名以上专家、邀请市直各相关单位代表参加的基础上,今后将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和新闻媒体参加技术审查会,在充分尊重专家和部意见的基础上,提高社会参与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责任科室: 总工办

相关科室: 各相关科室、各分局、直属单位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首办负责制度,加强审批环节的监管力度

严格执行我局(泉规〔2015168号)出台的首办负责制度,各业务科室的经办人员不仅要按时完成本环节的办理工作,还要负责经办项目的整个审批过程的跟踪、协调和办结的全程跟踪和一条龙服务,若出现经办项目审批时限延误导致影响我局绩效的将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各科室、分局和直属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章办事;局监察室和办公室要加强效能监督,建立巡查、抽查机制,实行与绩效挂钩的岗位责任制,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办公室要加强文件传递的管理工作,做到每天上、下午各安排一次到窗口送、接件,强化内部文件资料传递工作的时效性,并建立台帐登记制度。

牵头科室: 办公室、监察室、审批科

相关科室: 各相关科室、各分局、直属单位

(二)加强自由裁量权的管控,深化自由裁量权的量化工作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1674号)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加强规划审批自由裁量权的管控力度,深化规划审批自由裁量权的量化工作,做到能量化的全部量化,对审查中遇到的疑惑问题,做到第一时间上报和第一时间提交上一级审查权限,及时解决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一步压缩审批自由裁量空间,加大规划审批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度。审批科要依据权力清单定期梳理审批流程,完善和细化审批事项的服务指南;法规科要全面梳理和修订城乡规划审批规程,重新设定规划审批的审查权限、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总工办要牵头修订方案技术审查规程,明确方案技术审查的申报要求、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审查权限、审查流程,促进技术审查规范化、标准化;用地科、市政科要抓紧完善和细化规划条件下达的格式和内容,区分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各分局和相关科室要依据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要求,对审批、审查职能工作进行量化管理。

责任科室:各相关科室、分局、直属单位

(三)完善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电子政务进程

根据《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今第156号)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16153号)精神,结合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纳入国家电子证照试点单位的工作要求,要加快完善我局的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并做好与各行政服务中心的对接工作;要抓紧完成审批结果的建模工作,确保我局内部局域网内电子证照的生成和推送;抓紧对所有纸质档案进行电子化处理,并做好数据库动态管理和更新工作,推行档案管理和查阅调档的电子化,为便民服务、审批提速和落实证照库存量提供保障。

牵头科室:办公室、信息中心

相关科室:各分局、审批科

(四)加强指导各县(市、区)规划审批规范工作

针对市效能办、审改办和行政服务中心检查各县(市、区)发现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存在差异性较大、审批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的问题,审批科和法规科应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的规划审批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各县(市、区)完善三大清单的编制和公布,按标准化要求推进各县(市)的规划审批服务工作,全面落实五个规范以及四个统一

牵头科室:审批科、法规科

相关科室:各科室、分局、直属单位

 

附件: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运行流程图汇总(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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